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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抄告單位于法無據(jù)
2015-09-08 
        9月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針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門還要將違法行為抄告違法者的單位或社區(qū)。(9月7日《成都商報》)

        法治社會,一切都要以法律為依據(jù)。對于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當然也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盡管闖紅燈抄告單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做法本身是否合法一直以來頗受爭議。在支持者看來,其依據(j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guī)定,“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敖痪块T抄告的目的,就是便于有關單位有針對性地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義務,而不是處罰措施”。但這種說法并不能站住腳。

        誠然,單位負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但這種義務是廣義上的,是針對全體人員,而非對交通違法人員進行單獨教育。抄告單位雖然名義上不是處罰,但實際上這種將個人不光彩的一面廣而告之,讓當事人在單位里感到難堪,無異于變相處罰。

        再者說,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顯然,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公示,并不在法定的處罰手段之列。對于行政權力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抄告單位于法無據(jù),有悖依法行政。

        從罰站崗、戴“綠帽”到抓拍曝光、抄告單位,近來一些地方在治理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方面新招頻出,“交通違法成本較低”成為普遍理由。事實上,中國式過馬路并非零成本。根據(jù)規(guī)定,行人闖紅燈可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與其尋求旁門左道,不如老老實實把現(xiàn)有的執(zhí)法手段用足用好。如果把抄告單位的警力資源用到現(xiàn)場執(zhí)法上,讓“闖紅燈必受罰”成為一道鐵律,內化為每個市民的內心準則,還會有人拿交通規(guī)則當兒戲嗎?

        張楓逸(河南公務員)

        本文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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