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
2015-09-06
青交法〔2015〕242號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調整
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廳屬各相關單位、廳機關各相關處室:
國務院近期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國發(fā)〔2014〕5號、國發(fā)〔2014〕27號、國發(fā)〔2014〕50號、國發(fā)〔2015〕11號)等文件,取消和調整了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根據(jù)省政府104號令和109號令等有關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取消項目目錄詳見附件1)。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要對照取消的事項抓好落實,一律予以取消,不再審批,并予以公開。
二、做好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下放項目目錄詳見附件2)。國務院下放至省級事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相關單位和廳機關相關處室要與交通運輸部及省廳加強溝通銜接,做好承接落實,并確保各審批事項監(jiān)管不缺位。國務院下放至省級以下海事管理機構事項,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要依法、按層級類別做好承接落實。
1.國發(fā)〔2013〕44號下放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立項審批”事項,具體由廳運輸處做好承接、業(yè)務審查和培訓等工作,并嚴格按照省廳權力清單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2.國發(fā)〔2014〕5號下放的“水運工程監(jiān)理乙級企業(yè)資質認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認定”(此2項為“水運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認定”項目的子項)及國發(fā)〔2015〕11號下放的“水運工程監(jiān)理甲級企業(yè)資質認定”事項,具體由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局做好承接、業(yè)務審查和培訓等工作,并嚴格按照省廳權力清單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3.國發(fā)〔2014〕27號下放的“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及國發(fā)〔2014〕50號下放的“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事項,具體由廳建設管理處做好承接、業(yè)務審查和培訓等工作,制定審批流程,并及時調整納入省廳權力清單、責任清單。
4.國發(fā)〔2014〕50號下放的“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及國發(fā)〔2015〕11號下放的“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經(jīng)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事項,具體由省地方海事局(省水運局)做好承接、業(yè)務審查等工作,制定審批流程。并將承接的審批事項名稱、設立依據(jù)、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向社會公布,完善辦事指南,及時開展培訓,確保承接到位。
三、做好國務院及省政府109號令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項目目錄詳見附件3),涉及工商登記前置改為后置的審批單位,要主動與工商部門對接。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要逐項落實,按照要求辦理審批業(yè)務,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確保“先照后證”工作落到實處。
四、做好國務院及省政府109號令決定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取消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項目目錄詳見附件4)。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廳屬各相關單位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抓好落實,一律予以取消,不再進行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并予以公開。
五、做好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詳見附件5)。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抓好落實,一律予以取消,并不再進行申報。
六、省政府104令下放的7項路政許可事項,由省公路路政執(zhí)法總隊做好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銜接工作,加強后續(xù)監(jiān)督,防止出現(xiàn)管理脫節(jié)和監(jiān)督真空。
七、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廳屬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國務院及省政府令等文件,全面梳理各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完善審批流程(含網(wǎng)上審批流程),修訂公開資料,嚴格抓好貫徹落實。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各相關單位要同步研究和加強配套監(jiān)管措施,出臺指導意見。切實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同時要注重向行政相對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全力提升交通運輸服務能力。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2.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3.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4.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5.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表彰項目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jù)
處理決定
備注
1
船員資格臨時特免證明簽發(fā)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494號)
取消
國發(fā)〔2013〕44號
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guī)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guī)劃編制辦法》(交規(guī)劃發(fā)〔2007〕365號)
取消(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國發(fā)〔2014〕27號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國發(fā)〔2014〕27號
3
內(nèi)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fā)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取消
國發(fā)〔2014〕50號
附件2
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jù)
處理決定
備注
1
外商投資道路運
輸業(yè)立項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9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fā)〔2013〕44
號
水運工程監(jiān)理乙級企業(yè)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fā)〔2014〕5號
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
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fā)〔2014〕5號
2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fā)〔2014〕27號
3
經(jīng)營港口理貨業(yè)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jīng)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fā)〔2014〕50號
4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fā)〔2014〕50號
5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國發(fā)〔2014〕50號
6
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省交通運輸廳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6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7
鐵輪、履帶等機具及超限車輛上公路行駛(轄區(qū)內(nèi)行駛的)
省交通運輸廳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8、50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35條(國務院令第593號2011.3)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8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省交通運輸廳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國務院令第593號2011.3)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9
公路行道樹砍伐
省交通運輸廳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2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國務院令第593號2011.3)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10
公路增設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省交通運輸廳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5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國務院令第593號2011.3.7)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11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nèi)、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
省交通運輸廳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54條(主席令第19號2004年修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國務院令第593號2011.3)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12
提高建筑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原地面標高
省交通運輸廳
無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11條(2004.9.25)
公路管理機構
省政府104號令
附件3
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jù)
處理決定
備注
1
國際海上運輸業(yè)務及海運輔助業(yè)務經(jīng)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27號
2
國際船舶管理業(yè)務經(jīng)營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27號
3
國內(nèi)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yè)務經(jīng)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nèi)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27號、省政府109號令
4
港口經(jīng)營許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27號
5
經(jīng)營港口理貨業(yè)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jīng)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50號
6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7
道路運輸站(場)經(jīng)營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8
機動車維修經(jīng)營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9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10
出租汽車經(jīng)營資格證核發(fā)
州(地、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附件4:第10項(國發(fā)〔2015〕11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12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省政府109號令
11
道路客運經(jīng)營許可證核發(fā)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附件4:第11項(國發(fā)〔2015〕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0、25條(國務院第406號令公布2012.11.9修訂)
改為后置審批
省政府109號令
12
道路貨運經(jīng)營許可證核發(fā)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附件4:第12項(國發(fā)〔2015〕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0、25條(國務院第406號令公布2012.11.9修訂)
改為后置審批
省政府109號令
附件4
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jù)
處理決定
備注
1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yè)考核人員從業(yè)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取消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2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
取消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3
理貨人員從業(yè)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關于印發(fā)〈理貨人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fā)〔2007〕575號)
取消
國發(fā)〔2014〕50號、省政府109號令
附件5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
(涉及交通運輸部門)
序號
項目名稱
主辦單位
處理決定
備注
1
創(chuàng)建“文明樣板航道”
交通運輸部
取消
國發(fā)〔2014〕50號
2
交通運輸綜合統(tǒng)計工作評比
交通運輸部
取消
國發(fā)〔2014〕50號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