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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機組人員遭辱罵能否成為拒載理由
2015-08-13 
        8月6日,廈門航空MF8036航班因長時間延誤,在下機過程中,一名12歲女童當眾辱罵乘務長。機長得知后,要求女童或其監(jiān)護人向乘務長道歉,遭到拒絕。在請示AOC(航空公司運行中心)后,機長做出拒載女童等4人的決定。事后,廈航對該機組發(fā)出處罰通報,由此遭到某民航自媒體的質疑,認為廈航此舉“慣壞了熊孩子,傷透了民航員工的心。”

        其實,廈航對涉事機組進行處罰的公關行為是正確的,因為該機組的拒載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可能使公司遭遇官司,而且損害了其他旅客的利益,并嚴重損壞了航空公司的形象。機組無權隨意拒載。

        首先,航空公司作為公共運輸企業(yè),無權拒絕乘客通常的、合理的乘運要求。對此,合同法第289條、民用航空法第95條以及第111條都有相關規(guī)定,只要乘客購買了機票,就享有乘坐飛機的權利,航空公司若無正當理由,就無權拒載。

        其次,由于航空運輸?shù)奶厥庑?,為了保證航空運輸?shù)陌踩?,在特定情況下,航空公司有權拒載。但是,對于哪些情況下可以拒載,目前僅有一條法律規(guī)定,即民用航空法第102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贝送猓梢詤⒖嫉氖菄H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安保手冊》中的規(guī)定,如果乘客被認為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就可以拒載。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未隨身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者不得登機,患有嚴重疾病等身體處于危險狀態(tài)者不能登機??梢姡茌d的理由,均與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有關。國外一些航空公司雖有將某些人列入黑名單的做法,但這并不是為了拒載,而是為了在安檢時更加嚴格。明目張膽拒載,涉嫌消費歧視,有損被拒載者人格尊嚴。

        再次,女童對乘務長的辱罵及其監(jiān)護人的拒絕道歉,不足以表明她們對航空安全具有潛在威脅,不足以成為機組人員拒載的理由。從對機組的處罰通報來看,機長決定拒載的直接原因,則是女童及其監(jiān)護人拒絕賠禮道歉,感到很沒面子。如前所述,只有對航空安全具有潛在的威脅,才可能成為拒載的正當理由。

        顯然,即使女童的辱罵行為已經嚴重到可以構成侮辱罪的程度,比如,辱罵致使機長或乘務長精神失常,也不意味她二次登機后會危害航空安全,因為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如要做出這種判斷從而決定拒載,必須提供更加充分而令人信服的證據(jù),比如,從女童及其監(jiān)護人實施辱罵行為時的激烈表現(xiàn)來看,足以認定她們具有犯罪人格,很可能在二次登機后對機組人員或其他乘客實施暴力毆打行為。

        如果沒有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方面的正當理由和必要,航空公司無權拒絕乘客正當合理的乘運要求,機組人員不應以面子受損之類的狹隘心理,任意侵害乘客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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