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專車第一案”庭審引關注未涉專車合法性
2015-04-17
本網(wǎng)訊4月15日,被各大媒體冠以濟南“專車第一案”之稱的私家車主訴出租車主管部門的案件,在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全國首例涉及到“專車”行政訴訟的案件,因而備受矚目。一大早,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法院門前已經聚集了大量的記者和熱心市民;開庭后,可以容納上百人的視頻直播大廳座無虛席。
4月15日的庭審中,雙方的辯論焦點主要圍繞以下四點: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很顯然,辯論焦點并沒有涉及之前媒體關注的滴滴“專車”及其軟件的合法性問題?!靶姓幜P權限”等成為了焦點,這讓在場的媒體記者有些意外。
被告闡述了自己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的授權。其代理律師認為,濟南市客管中心得到了濟南市交通運輸局的授權,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他列舉了《濟南市城市客運管理條例》以及《濟南市交通運輸局人員編制規(guī)定》等法規(guī)條例。被告認為,濟南市客管中心是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的。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就濟南市客官中心是否具有處罰權限提出了質疑,其認為,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主體只有交通運輸局,而濟南市客管中心屬于濟南市交通運輸局的下屬事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有沒有執(zhí)法權力?這個是和法條不符合的。對此,被告出示了濟南交通運輸局對濟南市客管中心的行政執(zhí)法授權文件,但是原告代理律師也提出了質疑,認為交通運輸局自己給下屬單位授權,是不是合法?
在隨后的辯論中,雙方都對對方出示的證據(jù)提出質疑,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和舉證、質證,雙方對被告的行政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以及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爭議較大,合議庭將在庭后,結合本案證據(jù)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該問題進行合議,并擇日宣判。
記者注意到,辯論中雙方過于專業(yè)的術語以及繞口的表述,讓包括很多記者在內的觀眾聽得云山霧繞。休庭后,很多觀眾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的行政訴訟案件,雖由“專車”處罰引起,卻不會給“專車”一個定性。還有一種聲音,認為原告被罰2萬元,雖然值得同情,但是為了贏得官司而推翻了之前很多自己的言行,其缺乏誠信的行為值得商榷。
□案件回顧
1月7日11時左右,陳超因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客站送客時,被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簡稱“濟南市客管中心”)執(zhí)法人員查處。陳超當時送客的“東風標致508”車輛被暫扣。2月11日,聽證會舉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處罰決定書,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營運,罰款2萬元。隨后,陳超如數(shù)交了罰款。但是,陳超認為,自己不算是非法營運,濟南市客管中心也無權認定自己的車是“黑車”,所以向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
關于事發(fā)經過,陳超曾經接受過媒體采訪。他所陳述的被查處經過是這樣的:自己于1月7日上午拉兩名乘客,從濟南八一銀座到濟南西客站。“8點多有個預約單,說要在11點左右到濟南西客站。11點左右,我從濟南八一銀座載一男一女客人去目的地,送乘客到出發(fā)口,就立即下來幫乘客拿東西?!钡竭_目的地后,他的車即被稽查人員圍住,并詢問其是否在利用“專車”軟件進行營運,“一群客運管理中心的執(zhí)法人員問我,是不是通過‘專車’軟件過來的,一直不停地問我和乘客”,起初,他和乘客都稱是朋友關系,并非“專車”,但在執(zhí)法人員不斷盤問之下,乘客承認其所乘的是“專車”。
從庭審中作為被告的濟南市客管中心出示的三份視頻記錄來看,雙方對整個事件描述的過程基本沒有出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