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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貸款的模式將終結 發(fā)行政府債券將成為唯一途徑
2015-04-02 來源: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本報記者孫春芳北京報道

   路漫漫其修遠兮,交通運輸部將上下而求索,而這一求索在中央對地方債和地方融資平臺進行鐵腕整治之下,也面臨新的路徑轉換。

   近日,交通運輸部副部長馮正霖在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學員論壇上暢談了他對交通運輸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些看法和總體思路。

   馮正霖表示,發(fā)行政府債券將成為建設政府債務性公路的唯一途徑。

   原因是中央明確要求劃清政府與企業(yè)的邊界,政府債務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債券方式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yè)單位等舉借,要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承擔的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這意味著,公路交通建設實施多年的“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投融資模式將發(fā)生根本性改變,即由“交通運輸部門貸款”調整為“發(fā)行政府債券”。舉債和償債主體從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政府舉債建設的收費公路債務余額和車輛通行費收入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舊模式帶來巨大債務隱患

   通過貸款建路,通過收費還貸,這一模式對中國公路建設居功至偉,但其帶來的巨大債務隱患也日益明顯。

   2015年初,交通部官網(wǎng)公布了《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統(tǒng)計公報》,公報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收費公路累計債務性資金投入為37556億元,占收費公路累計建設投資總額的69.0%。

   在累計債務性資金投入中,銀行貸款35160億元,截至2013年底,全國收費公路債務余額為34308億元。2013年度,全國收費公路還本付息支出占當年通行費收入的86.2%。2013年度,全國收費公路收支平衡結果為負661億元,即整體虧損661億元。

   今后,收費公路貸款的模式將終結,政府發(fā)行債券也將受到嚴格的約束。馮正霖表示,中央明確要求,各地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的發(fā)行額度,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同時把債券的“借、用、還”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的嚴肅性和剛性約束,并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

   那么,對于已經(jīng)存在的大量公路債如何解決?馮正霖表示,對企事業(yè)單位舉借的債務,凡屬于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特別是明確一些地方債務負擔過重的,可申請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yōu)化期限結構。

   發(fā)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研究員李玉濤表示,中央地方債新規(guī)對收費公路貸款模式的終結,某種意義上會遏制住部分地方政府不顧經(jīng)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太過超前建設公路的趨勢,在預算硬約束和融資緊門檻之下,公路建設的投資資金能更好地用在刀刃上。

   政府主導,民資補充

   馮正霖談了在新形勢下交通部門對于未來融資和債務問題的思路:一要清理規(guī)范地方交通融資平臺,加強與財政和金融部門的溝通,抓緊對存量債務進行甄別清理,凡屬于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納入財政預算統(tǒng)籌償還的范圍。二要控制好政府債務風險,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及應急處置機制,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的債務,要通過注入優(yōu)質資產(chǎn)等措施提高償債能力,要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等方式努力降低存量債務利息負擔、優(yōu)化期限結構。三要確保在建項目后續(xù)融資,統(tǒng)籌各類資金優(yōu)先保障在建項目續(xù)建和收尾,有貸款協(xié)議的應繼續(xù)按照協(xié)議提供貸款。同時,應認真研究過渡期有關政策,確保交通運輸發(fā)展資金不斷鏈。

   對債務問題高度重視積極防范并不意味著交通部門就會停止公路建設的步伐,在債務性融資“關門”的同時,政府投資和社會資本引入的“門”也將打開。

   馮正霖表示,交通建設還需“政府主導”,這是由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的公益性這一根本屬性決定的。即使對一些有收益的政府公益性設施采取特許經(jīng)營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也并不改變其公益屬性。所以,要繼續(xù)保持現(xiàn)有車購稅、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港建費等專項資金特性,加大政府其他公共財政投入,確保專項資金發(fā)揮最佳使用效益。

   政府主導的前提之下,社會資本也將作為一個積極的補充部分。

   馮正霖表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將以特許經(jīng)營的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投資者可以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照特許經(jīng)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方式,遵循市場規(guī)則簽訂相關合同,并嚴格履行相應職責,但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收費公路這種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應當成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重點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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